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