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在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试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申报表》。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发布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仍可继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