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在汕头市金平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仓储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列明该土地用于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2020年正在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财税2019第12号农产品批发市场住啊们月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第12号仅限定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件为土地专用于农产品经营无限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点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税务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无法律依据不征税同时2014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务尽职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上述纲领性要求税收法规无明确授权的视为禁止税务机关执行依据现行法律无明确禁止农产品批发市场筹建期间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年第12号文件源头为财税2012第68号68号文件立法原意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负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税收公平原则指出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而我司农产品批发市场筹建期间无收入对此期间征收土地使用税显然会增加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负担违背立法原意综上我司认为筹建期间专用于农产品经营的土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请问税务机关我司筹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是否错误如不正确请指出应依据哪份文件法规缴纳或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如有疑问,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03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