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公司是受票方,丢失了12份跨月的增值税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票面金额大概750万,现在要怎么处理?
答: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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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 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 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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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08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