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出借人恳请1、东莞税务部门对于公检部门公告的团贷网“违规违法业务”所征收的“合理合法税收”进行主动纠错退还。2、主动配合指挥部和公检部门,提供团贷网的纳税记录和数据,并将税款追缴至警方公告的团贷网账户,等待检察院将退税诉请和相关依据一并递交法院参与公诉并做出最终的处置。。从法理上来讲,一旦团贷网业务涉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实质上是将犯罪嫌疑人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的手段骗取的广大出借人的合法财产作为了纳税对象。尽管征税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依然存在从非法集资犯罪中获利的事实。对团贷网的征税也就存在不当得利之嫌,政府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分赃”之虞,造成出借人被二次伤害。从情理上来讲,政府的征税是以合法的形式对团贷网进行包装的行政行为之一,正是这类合法包装误导了出资人成为整个案件中的实际受害人!他们感受到的不仅仅是来自于唐军等犯罪分子的欺骗。。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纳税人拥有税收监督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和税收法律救济权。从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即便对于涉及非法集资所征收的税收款并无明确的退还主体的规定,但是依据程序推定,退税主体首先应该是“多缴、错缴、误缴”的纳税人,而实际纳税人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次犯罪嫌疑人应该退赔所有违法所得,其退赔主体应该是业务出资受害人;而业务出资人的借贷双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主要是出借人。由此推定,团贷网的出借人完全具备税收款的退还主体的性质,理应拥有退税权、税收监督权,甚至可以通过税收法律救济权申请国家赔偿。。团贷网的税款处置应当遵循“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则,并适用法律有关追缴或退赔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尚有自首的觉悟,出借人提醒税务部门对团贷网的征税不符合法理与情理,希望能主动归案,希望以防范社会安全隐患为重,以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为重,尽快对广大团贷网出借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做出合理和满意的答复。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纳税人如果发生退税情况的,按上述法定程序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如果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案件所涉及到的纳税人存在法定退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07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