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之前公告说12月10日执行,实际是否执行了,无看到发官网正式通知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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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从2021年12月10日起,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请详见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推文《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12-10发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13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