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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筑公司在本地项目预缴增值税时按预收款减除分包款以后的金额预缴税金,请问分包款有没有具体规定

问: 异地建筑公司在本地项目预缴增值税时按预收款减除分包款以后的金额预缴税金,请问分包款有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可以减除,需要什么资料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10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