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9年公共资源中心发出拍地公告,告知“竞买人若未在注册公司,须在竟得该地块后两个月再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该全资子公司须与出让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同意承接竟得地块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我司为项目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成立之前全资股东公司给了拍地保证金1亿元,当时候公共资源中心开了收据是开股东公司的名字,我司成立后,股东公司通过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签署补充协议,把地转给了项目公司,仅写明“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变更为项目公司,并由该全资子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利用”,但未说明1亿元的保证金是否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我司想知道那写了股东公司抬头的1亿元保证金收据是否可作为项目公司土增税的计税基础。是否有相关条款可以支持?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鉴于您的咨询内容涉及到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21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