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单位一般选择费用便宜的单建统筹,但员工想要保障更高的统账结合。可否双方协商由单位购买统账结合、职工自愿补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的差价给单位?单位不知道收取职工这个差价费用合不合法,税务局会不会允许?请给与明确回复。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种类型的保险。”
请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21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