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问题1、我学校是民办非营利学校,无租租用应税单位的土地用于办学。土地的权属是应税单位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所以,纳税单位将土地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应当免征土地使用税。据此,请问:民办学校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吗?问题2、民办学校的房产也是免费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属于无租使用应税单位的,应税单位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规定:【87年】6号的第10点的第2款。10、关于企业单位无租使用房产或借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事业使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企业单位无租使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房产税。(2)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请问:第2款中,“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民办学校是否包含在条款中。该文形成的时间是87年,当时民办学校还不多,条文没有把民办学校列举进去,民办学校是否可以比照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从而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问题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对于上述优惠政策,如何界定“企业办的”?例如,一个应税企业(比如一个教育投资公司),登记为东颢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了地,建好楼,用于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另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另取学校名字(例如,取名为华南师范大学附属肇庆学校)。这种情况,这个民办非营利组织,是否属于企业办的。学校是否可以界定为企业办的学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注:应税企业是无租提供给学校使用的。),另:教育投资公司和学校各有各的工商信用代码,属于两个纳税人。这种情况,学校,是否属于企业办的。能否套用【87年】6号的第10点的第2款。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点的规定,免税单位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属于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畴。
二、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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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2-17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