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外地的,来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社区有租房两房一厅一个月房租水电710元+(1-5)百水电费不等,时间长达10个月。房东一直不提供任何收费发票。有每个月收据,我也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我想了解一下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您需反映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涉税事项,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举报专席反映情况或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1-05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