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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1〕3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1〕3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