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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问: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

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1-27 11: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