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2-16 18: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