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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按照一定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三、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上述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对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减征对象为在广东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给予减征: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以及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4.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5.公告所述“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相关规定执行。例如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公告计算减征税额。

6. 对同一个人,年减免税额以9万元作为限额。

7.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