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没有那么多车辆供员工出去办事使用,所以会使用员工的车辆出去跑业务,开拓市场,催收账款等。员工按公司要求做好每次出差用车登记表,包含起止地点,起止里程数,随车人员等详细信息,公司按1元/公里报销给员工(员工不再拿油费发票回来报销),走高速等产生的通行费实报实销,应由员工承担的修理费、车险、保养费等不予报销。请问这无法取得发票的车辆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不能扣除,要怎么操作才能税前扣除。麻烦告知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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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其真实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油费、过路费等费用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相关的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或无法取得凭合法有效凭证的,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3-18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