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开展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规范完备的税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东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及进对税费规定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本次清理范围为本级机关制定发布的税费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确认全文失效废止税费规范性文件3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