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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某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与后期出具审计报告中的资产总额不一致,请问该如何处理?

问:跨地区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某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与后期出具审计报告中的资产总额不一致,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3-22 16: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