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方公司破产清算,分配金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怎样要求对方开出红字发票或者其他处理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4-13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