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阳春市某企业(出租人)与个人(承租人)签署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出租商铺及租金,但因该房地产企业涉诉,未收取部分商铺租金,现正追收商铺租金,考虑诉讼时效等因素,可能部分租金无法收回。请问,商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自实际取得商铺租金当月计征房产税?
还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无论是否收取租金,均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房产税?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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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执行。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4-18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