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进行视同销售收入处理。由于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所以需要纳税调增,并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4-26 17: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