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物代理合同不是货物运输合同,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