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请问下我们作为租户,和出租方一个独立的下属企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也是汇入该独立下属企业,但是租金发票是由出租方总部(与其下属企业抬头不一致)开具,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正常抵扣增值税?出租方总部与下属企业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等依据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取得与经营业务情况一致的发票,具体抵扣情况建议您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4-25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