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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原产权人已去世,请问该房屋继承时需要缴纳何种税费及依据,

问: 房产证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原产权人已去世,请问该房屋继承时需要缴纳何种税费及依据,以及办理继承后过户的税费及依据,重点为继承人是否适用原产权人满五唯一的条件。因为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继承过后,是连续计算时间,还是重新计算时间,因为涉及到税费的起算点的问题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 不动产交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该涉税业务因交易方式、房地产类型、可扣除项目等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政策或税率。若想了解关于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的政策指引和办税指南,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按以下路径查看:首页(滚动至最下面)>市局频道(滚动至最下面)>选择“中山”>信息公开>其他规费>办理指南>二手房交易办税指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5-07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