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问: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收入额如何进行累计?
答:(1)在申报前,通过【系统设置】设置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累计算税方式;操作路径为:【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综合所得算税】-勾选【在线算税】即可完成“通过网络,从【税务局端】获取上一属期的申报表,对收入、费用、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信息时实现累计,进行税款计算”。
(2)办税人员正常进行综合所得申报,填写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税款计算时,即会直接在线下载累计数。若无累计数,点击页面上面【重新计算】即可。
2.问: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答:(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则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下载】功能对数据进行恢复找回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授予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经授权的办税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办税人员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人员信息采集】功能,点击“下载”,从税务局端获取之前报送过的人员信息(只能获取人员信息状态为“正常”的人员);
3.获取短信验证码,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
4.完成实名登录和短信验证后,就可以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下载人员信息,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下载2020年9月份之后的历史申报数据(对于下载的申报记录只能查看,无法更正,如需更正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开通了分部门申报的企业不能使用)。
3.问: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完成后,现在发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修改,请问如何在个税APP更正?
答:需通过个税APP对于以前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并更正申报年度的个税汇算申报。
一、修改专项附加扣除
1.首页点击【我要办税】或【办税】,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或作废】,选择需要修改的年份,点击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直接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需要修改的年度,点击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
2.点击【修改】,选择需要修改的信息进行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二、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1.在【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完成后,系统会跳出提醒更正申报的提示框,点击【去查看】,即可跳转至【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页面,在【已完成】中选择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进行更正或者点击【我要办税】或【办税】,点击【专项申报或作废申报】,在【已完成】中选择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进行更正。
2.点击【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对已填报的收入、费用、免税收入等确认无误点击【继续】-【更正申报】。
3.对于处于退税审核中的年度汇算,需先在【退税记录】里进行【撤销退税】,再【更正申报】;对于退税进入国库办理环节,要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再更正。
4.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5.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21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0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21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5-23 16: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