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房产登记人名字为A(叔),而房产实际拥有人为B。因为十几年前双方交易的时候,懒得去改名字。AB为叔侄关系。现要将房产名字改为B,A(叔)也无异议,愿意过户。问题是如何过户,税收有哪些,怎么合理避税?
1. 如果通过赠与形式的话,税收多少?
(非直系亲属赠与的个税,怎么收?计税价格如何查询?)
2. 如果通过交易形式的话,个人所得税怎么收?交易价格怎么确定?
(通过交易形式的话,个税怎么收?价格设置成0,是否可以)
3. 能否通过以下方式避税?A(叔)赠与给亲兄弟B(父),B再赠与给儿子C。这种赠与再赠与的操作是否可以免去非直系亲属赠与的相关税收?
补充信息:房产所在地为梅州;房屋性质是A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土地面积为60平,总共为4层的楼房(按自己话说就是自建楼房);A和B名下都还有其他房产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请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房产交易等手续。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5-25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