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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水务公司开具给我公司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及非税收票据

问: 你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水务公司开具给我公司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及非税收票据,但客户需要我公司开具发票才能申请付款,那水费中的污水及垃圾处理费该怎么开具发票呢?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不满足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5-24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