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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

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证书的当年应为证书里注明的年度。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税前扣除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其中注册会计师就在职业资格目录里面。 我从事财会相关工作,花了好几年考取了注会,完全称得上是自我提升,继续学习了。而且全科考试通过后,注协也给我发了一个证书,证书上也有编号,证明了我的学习成果,并且注册了非执业会员,成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从立法初衷来看,国家鼓励大家自我提升,于是将继续教育的一些支出列入到扣除项目中。现在我从事财会相关工作,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我只是没去事务所工作而已,但仍在相关行业,退一步讲,教师资格证也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但考取教师资格证就一定会从事教育行业吗?而本人从事财会工作,通过考取注会来继续教育,难道一定要我辞去工作去事务所工作两年拿到执业资格才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这不与立法初衷相违背吗? 望回复,谢谢!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综上所述,若您接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在取得证书的当年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暂无法确认您在办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建议您提供更多详细信息以便进一步解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5-23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