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 政策文件: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业务背景
1、A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与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21年3月11日前将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2、A公司上述土地不动产权证的使用期限为2021年3月11日-2071年3月10日。
三、问题
请问A公司2021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是2021年3月-2021年12月还是2021年3月-2021年12月。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了解情况并给出正确指引。
欢迎您再次提问,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6-0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