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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我公司为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自来水公司的水费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水垃圾处理为财政

问: 情况:我公司为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自来水公司的水费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水垃圾处理为财政部印票据,向业主收取的水费包括:自来水费、污水垃圾处理、消耗性水损(就是整体水费略比自来水公司多一点点,只在水费构成中略加小小水损,污水垃圾处理作未加价) 问题: 1)向业主开具水费发票时,可否将“污水垃圾处理”一并开入水费发票,能开具的是话,是否需要注明““污水垃圾处理”的金额) 2)若全额开具发票,企业在增值税申报环节,附表一及附表三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包括“污水垃圾处理”成本 3)需要实质性回复,不需要发文件号,因为解读各种形式的都有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若收取不满足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应按价外费用与水费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单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可以与自来水水费一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6-24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