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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分局广东分局 您好!我公司为广东中山的一家非房地产性质的工改工建筑厂房销售企业。现请教

问: 国家税务分局广东分局 您好!我公司为广东中山的一家非房地产性质的工改工建筑厂房销售企业。现请教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开发费用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两个项目的抵扣情况: 一、开发费用:我公司工改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的“第七条(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的办法计算扣除?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我公司工改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的“第七条(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的方法计算扣除? 特此提问,盼回复! 2022年6月21日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若贵单位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计算相关扣除项目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6-24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