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上述(一)(二)类为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中,除大病医疗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在平时预扣预缴阶段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7-04 11: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