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公司是利用水泥厂生产中产生的废热进行发电,然后将电销售。请问在这个废热是否属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的再生资源?我司在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是否需要取得废热的进项发票?
答:
广东省云浮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并作详细解答,您表示该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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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7-08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