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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2022年5月11日,金凯泰公司等(甲方)与刘俏群女士(乙方)签

问: 一、基本事实 2022年5月11日,金凯泰公司等(甲方)与刘俏群女士(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的9号和9号之一全部房屋、土地及设备租赁给乙方经营。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给乙方”。合同第二十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承租后成立公司对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本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由该公司享有和承担”。同日,金凯泰公司应刘俏群的请求,与商务公司签订一份租赁9号部分房屋的合同,该合同只用于商务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次日,商务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刘俏群是商务公司的股东之一。5月27日,刘俏群书面委托商务公司汇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及五月份的租金到金凯泰公司的账户。金凯泰公司收到款后即拟开具租金发票和押金收据给刘俏群,但刘俏群却要金凯泰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据给商务公司,为此双方产生分歧。现商务公司使用租赁标的物对外经营。 二、争议焦点及咨询内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金凯泰公司应向谁开具租金发票。金凯泰公司认为:其只与承租方刘俏群签订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其没有与商务公司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关系;按《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只能开具租金发票给承租方刘俏群。而承租方刘俏群认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约定,其成立的商务公司享有和承担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开具租金发票给商务公司。 咨询:金凯泰公司是应该开具租金发票给刘俏群或是应该开具租金发票给商务公司?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及其理由?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金凯泰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方开具发票,至于承租方如何界定,需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如有争议请双方向法务部门咨询,也可以带齐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区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7-12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