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税务局:
您好!
我司与供应商签订《凉茶渣处理》合同,委托内容如下:
(1)废弃凉茶渣是指甲方以仙草、甘草、夏枯草、金银花、鸡蛋花、菊花、布渣叶为原料,加水蒸煮后废弃的凉茶渣,组成成分为水、仙草、甘草、夏枯草、金银花、鸡蛋花、菊花、布渣叶。待甲方达产后,甲方需要乙方具备每天处理凉茶渣重量约120吨(体积约240方)的能力,含水约75%-80%,24小时不间
断产出(具体以甲方当年生产计划及实际生产情况为准)。
(2)乙方需对甲方产出的废弃凉茶渣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情况(或甲方的临时通知),及时派出可封闭、合适尺寸的车辆到甲方的凉茶渣出料斗下方(即渣场)将废弃凉茶渣运至乙方的工厂处理。乙方要做到运输过程不泄漏、不滴漏、不洒落、不随意抛弃,整个废弃凉茶渣处理过程符合环保的要求,可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等行政职能机关的检查、监督。
就此份合同,供应商开发票时应该开什么税目呢?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因此该供应商应按照与你司协商一致的实际废弃凉茶渣处理方式参照以上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8-03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