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7月起,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实行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
二、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