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在规定期限内(货物报关出口、服务出口财务上作销售收入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3)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08-11 16: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