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9年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9159.85元,今年被查处已交罚款,后续会被列入税务部门黑名单吗?属于重大涉税犯罪行为吗?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会评为D级吗?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您可查阅上述政策了解相关虚开发票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内容,如需了解更多具体情况,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9-01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