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税所得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10-12 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