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问: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问: 请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3.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问: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名称、应税凭证数量如何填写?
答: “应税凭证名称”项为必填项,若保存时该项为空,系统自动填写本行税目名称。
“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5.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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