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农业养殖企业(免增值税与所得税),收到市级财政部门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有如下疑惑:
1.如果无法提供专项资金红头文件,按照规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不征税支出不能所得税前列支,我公司本属于免所得税企业,那到底补贴收入是否征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报表如何填报?
2.有一种补贴是跨年事后补贴,能提供专项资金文件,但是去年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在去年的当期期间费用核算,今年才收到补贴。那么不征税收入无法与不征税支出匹配,在收到补贴当年如何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3.请不要只摘抄文件回复(这种形式回复等于没有回复),请提供可操作性的回复。谢谢。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综上所述,若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且无法确认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则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若涉及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请携带去年和今年的汇算清缴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0-31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