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在无偿移交人才配建房时,契税的计税基础是拟移交的人才配建房的建筑成本,而并非视同销售的市场价值?因为市场价值并非我司支付的经济利益,我司支付的经济利益只有支付的建安成本,使用视同销售的市场价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竟配建的背景下,企业取得土地的前提是除了支付地价之外,还需要承建人才配建房并无偿移交,那么企业支付的经济利益就是人才配建房的建造成本,并非企业从市场上按照市场价购买人才房来进行移交。
综上,请贵局予以解答。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计税依据根据上述政策进行确定,若您仍有疑问,请提供具体资料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1-11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