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于本月付完购房全款后,开发商不给开全额发票,请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吗?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粤地税发2017年92号文,房地产企业使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的项目预收款”开具的,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能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二、购房者付清购房全款后,可持原发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全款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1-09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