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其他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器研发。现我司有专利转让的业务发生,需要开具发票收款。请问一下,是否开具6%的发票?税目应该选什么呢?开具的应税劳务名称可以直接写转让的专利名称吗?如“实用新型专利”这样可以吗?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如属于上述情况,请按照销售无形资产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1-17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