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个人所得税APP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均已开放了“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点击该功能的“一键带入”按钮,经确认后,可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度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3年继续使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2-12-23 14: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