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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股东高某于2014年10月转让持有肇庆市**公司51%的股权,股权成本为255万元,转让价

问: 我公司股东高某于2014年10月转让持有肇庆市**公司51%的股权,股权成本为255万元,转让价款为255万元,以现金收取,于2015年1月被税务机关核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3329.86元,2022年12月,我公司股东架构调整,需要重新对股权进行调整,我公司原股东以260万元转让我公司100%的股权,新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问: 1、我公司新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认可?是否规定必须使用非现金交易? 2、我公司股东2014年10月取得的股权成本是通过现金支付取得的,可否以当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完税证明作为股权取得的成本依据?(当时的印花税缴税凭证已遗失)。
答: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了解情况并给出正确指引。 欢迎您再次提问,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2-30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