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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无法按时竣工备案,同时无法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交楼,是否需要按合同交付日期缴纳

问: 房地产企业无法按时竣工备案,同时无法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交楼,是否需要按合同交付日期缴纳增值税?因尚未竣备无实测面积,如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按合同约定面积金额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呢?还是先申报未开票收入,后期实际交付再开具发票冲减前期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付购房者使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应按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感谢您的咨询!上述文件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2-28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