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27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因为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表证单书,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国税发〔1998〕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表证单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5〕891号);有的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文件内容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有的文件随着税收立法完善已不适应征管需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