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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好: 我公司按照CIF价格签订的出口合同,同时按照CIF价确认收入。在开具金

问: 专家好: 我公司按照CIF价格签订的出口合同,同时按照CIF价确认收入。在开具金税发票时,应该按CIF价开票还是按FOB价开票?如果按FOB价开票,与CIF价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在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请指导谢谢。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3-01-13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