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问: 用人单位当月社保费批扣失败,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如何自行操作缴费?
答: 选择企业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缴费】-【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模块操作作废批扣,然后在【单位社保费费额确认】模块确认缴费。如果【社保业务】-【缴费】-【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选择所属期有没有社保缴费信息,需通过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重新申请。
2.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问: 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3-02-14 14:20:58